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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地方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或是房屋时,那必定会是大范围的拆迁,所涉及到的群众也会非常的多。也许对很多老百姓来说,一生能够遇上拆迁是非常幸运的。但是由于大部分人是第一次拆迁,不知道征地拆迁的复杂性,所以往往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不知道去做,从而导致一味的默认。
为了能够让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及时的应对拆迁方的违法行为,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列几种在征地拆迁中常见的情况,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拆迁方不标注文件中的维权时效
在征地拆迁中,一旦征收方确定了征收范围,标注了征收红线,如果你的房屋正好在拆迁的范围之类,那么你一定会收到征收方下发的各种文件或是张贴的文件,比如征地拆迁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是房屋被认成定违法建筑而收到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评估报告等。
根据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征收方在下发或是张贴这些文件时要在上面标注复议时效、诉讼时间或是其它与自己权利有关的时效。可是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经常在这些文件中不标注诉讼时效或是复议时效等。如果大家不知道或是不注意看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就是看完、拍完照之后就结束了。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往往会存在侥幸心理,不告知被拆迁人诉讼时效,那么,这样一来,被拆迁人即使觉得自己对这份文件非常的不满意或是存在异议,也不会因此而想起要诉讼或是复议或是重新申请鉴定等,从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收到什么文件,只要觉得该文件有异议或是不满意都不要忘记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及时的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日,而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被征收人千万不要错过了,一旦错过,那么就会给我们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评估报告不合理
在房屋评估环节,很多被拆迁人拿到评估报告的那一刻起就觉得自己的评估结果存在问题或是非常的不合理,但是很多时候又不知道怎么去解决,以为评估报告不重要,于是就放在了一边,但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是,拆迁补偿就是根据评估结果来定价的。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在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评估报告的时候,如果觉得评估结果有问题或是不合理,一定要及时的向相关部门反映,且可根据以上规定进行复核、鉴定。千万不要丢在一边不管,如果忘记了,那么一旦错过复核的时间或是鉴定的时间那就比较的麻烦了。
三、估价方法有问题
在房屋评估环节,实践中通常采取的是基准价格结合成新、区位、临街等系数综合确定。但这与估价规定不符,因为房屋价格由市场来决定,不仅仅受房屋本身固有因素影响,而且《房地产估价规程》中也没有“基准价格”的概念。
一般情况下,基准价的测算是由政府认定估价机构,然后由该机构测算,再由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来确认其测算结果,实际上是一种政府行为,摆脱不了政府的干预,不仅不能准确反映市场房屋价格变化,甚至存在政府及其部门有意压低基准价的行为。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目前在房屋评估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最为有利的就是市场评估法。按照法律应有之意,选择市场评估法也应该是各地最先采纳的方法。但是,选择市场评估法会让征收方承受巨大的财政压力,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拆迁方往往会尽可能的避免该评估方法。
以上几点可能是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能够碰到的,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不明白的或是还有其它问题可随时咨询凯诺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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