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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范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发布日期:2018-05-15点击率:757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行政诉讼中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建立约谈、通报和公告等机制,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加强和政府法制(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共同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九种情形,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案件;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 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并参加旁听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其他案件。

  意见指出,对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或者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而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在庭审结束后一周内约谈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拒不接受约谈或不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行政机关的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并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同时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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