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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裁判:政府信息内容本身的合法与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
【裁判要点】
北碚区规资局针对姜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分别进行了答复,提供了已有的信息,对不存在的也进行了说明,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对于姜某认为应当存在规划变更的主张,因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主要解决的是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否问题,即是不是政府信息、有没有政府信息、应不应该公开该政府信息,但是政府信息内容本身的合法与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如有争议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提出。
【裁判文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渝行申6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局长。
再审申请人姜某诉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简称北碚区规资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2025)渝0109行初15号行政判决,姜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2025)渝01行终494号行政判决。姜某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某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二审判决未列明北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
北碚区规资局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分别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北碚区规资局针对姜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分别进行了答复,提供了已有的信息,对不存在的也进行了说明,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对于姜某认为应当存在规划变更的主张,因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主要解决的是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否问题,即是不是政府信息、有没有政府信息、应不应该公开该政府信息,但是政府信息内容本身的合法与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如有争议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提出。
综上,姜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姜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佳佳
审 判 员 龙贤仲
审 判 员 张 莉
二O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岳 阳
书 记 员 万 芳
来源:行政法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