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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今后这四类行政纠纷需要先申请复议,别再盲目往法院跑了
发布日期:2023-10-17点击率:64

  注意!今后这四类行政纠纷需要先申请复议,别再盲目往法院跑了

  随着《〈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式进入全国人常委会的三审程序,标志着全新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即将面世。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提升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中的作用,扩大其适用范围,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依法治国过程中的作用。

  落实到扩大行政复议适用范围和作用上,此次主要进行了两方面的修改。一是直接增加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二是明确规定了四种复议前置的情形。

  增加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方面,主要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签订、履行、解除行政协议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对行政赔偿决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等几类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四种复议前置情形分别是: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侵犯其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或受教育权职责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

  关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今后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的,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侵犯自然资源权利行政复议前置,是延续旧制度,不再赘述。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或受教育权职责的情形,草案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不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需要先行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机关拒绝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次草案特别规定,申请行政信息公开,政府拒绝公开的,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由于《行政复议法》是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前者效力高于后者。《行政复议法〉修订颁布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续应该会做相应的修改。

  值得讨论的是第三类复议前置情形,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多表现为向公安机关请求,我国毕竟有凡事找警察的传统。可以预见的是,《行政复议法》修订后,针对公安机关提起的此类行政复议应该较多。来源:法律青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