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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原行政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时复议维持决定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3-03-03点击率:158

  最高法院案例:原行政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时复议维持决定的处理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因复议决定审查的对象为原行政行为,如果原行政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已无存在必要,应判决撤销。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根龙,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代理人唐小平,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代理人魏桂英,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道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濂溪街道寇公街**。

  法定代表人李天明,县长。

  委托代理人程雪瑞,道县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喻成剑,道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何荣精,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原审被告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

  法定代表人赵应云,市长。

  再审申请人唐根龙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道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道县政府)、何荣精、原审被告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州市政府)土地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11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唐根龙申请再审称:何荣精不是寿雁村村民,并未取得土地证,争议地系何荣精采用欺诈、武力等非法手段占用,何荣精的购地行为违反了“一户一宅”的规定。道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道政处决字(2016)2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处理决定)和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永政复决字(201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

  道县政府答辩称:1.唐根龙所购的土地,虽有土地证,但是占地面积未包括争议地。2.何荣精从他处迁入寿雁村数十年,已经是该村村民。3.何荣精申请宅基地未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其有养子,已经成年,符合分户条件,可申请新宅基地。4.2号处理决定虽适用失效的规章,但是适用的条款被新规章所保留。请求驳回唐根龙的再审申请。

  何荣精答辩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唐根龙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本案中,唐根龙、何荣精因宅基地边界产生纠纷,争议面积3平方米左右。唐根龙提交了前任房主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门面宽度为3.7米。何荣精提交了经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镇国土所审批同意的《道县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签署“按国土证为凭”“此地无争议”意见。道县政府经过现场勘查、调查,确认若以唐根龙所下基脚为界,其宽度已达3.8米,与其土地证所载不符,也与村委会、镇政府就何荣精申请建房用地呈报表上出具的“此地无争议”意见及道县政府调取的相关证据不符。因此,道县政府作出2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地使用权确定给何荣精,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但2号处理决定适用当时已经失效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9号复议决定维持2号处理决定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鉴于2号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但结论并无不当,责令重作只会耗费行政资源,有损于公共利益,二审判决应确认2号处理决定违法,保留其效力。二审判决维持2号处理决定和9号复议决定,属于判决方式选择不当。鉴于二审法院判决方式选择不当未对唐根龙的实体权益产生影响,再审本案徒增诉累,本案不予再审。关于唐根龙主张何荣精不是寿雁村村民,购买涉案宅基地违反一户一宅的主张,均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唐根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根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寇秉辉

  书记员 方雅婷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