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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有效激发履行行政复议和裁判监督合力
发布日期:2022-11-16点击率:180

  山东滨州:有效激发履行行政复议和裁判监督合力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部署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行动方略。

  近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滨州市行政复议工作中得到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县两级行政复议软硬件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倒逼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着力提升群众满意度。2022年1-9月份,全市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95件,受理585件,受理数量超去年同期20.1%。其中,市政府收到173件,受理169件,市本级结案率77.51%,和解率41.22%。6月23日,全省行政复议现场会在滨州市召开,滨州市工作做法在全省推广。

  滨州从建立制度保障入手,扎实做好复议应诉工作“后半篇文章”

  今年以来,滨州市从进一步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出发,围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存在的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剖析败诉原因、找出执法漏洞、整改突出问题,从建立制度保障入手,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抓住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生效行政裁判履行监督、行政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保障等重点,着力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后半篇文章”,持续推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抄告制度,增强监督依法行政的合力

  全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地方行政复议职权集中到一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不再具有复议职权。

  这种情况下,滨州市把规范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反馈和合力监督,作为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半篇文章”的重中之重来抓,加强部门条线上依法行政工作,增强监督依法行政的合力。

  《意见》明确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抄告制度。规定,以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责令履行方式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等能直接反映出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将复议决定书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并开展相应监督。

  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机关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明确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对建议书指出的问题不予整改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聚焦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质效,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风向标。近年来,滨州市围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解、出治”做足文章,自2018年以来,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连续四年超过90%,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保持100%,“民告官不见官”在滨州成为历史。

  在良好基础上,滨州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其他行政案件,按照“谁主管、谁出庭”的要求,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相应负责人出庭应诉。

  严格落实行政案件败诉报告制度。按照《滨州市行政诉讼败诉报告制度》的要求,认真分析败诉的原因,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明确不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创新建立行政错案约谈等机制,倒逼责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工作质量

  不管是行政复议决定,还是法院的行政判决,最终目的还是要解决问题,落实责任,通过责任追求堵塞漏洞、弥补短板,避免重复错误给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公信力造成的影响。

  《意见》创新建立行政错案约谈机制。对行政错案及在其他案件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问题,党委依法治市(县、市、区)办公室可以对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约谈、通报,监督和指导问题整改。

  建立行政错案考核机制。行政机关发生行政错案并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年年度法治建设考核单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关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或者先进个人。

  明确行政错案责任追究程序。错案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主动启动错案责任调查程序,对行政错案进行原因分析和过错责任认定并形成行政错案分析报告,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司法行政机关于三十日内形成案件处理拟办意见,报本地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县、市、区)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对经审定需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的案件,自审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相关追责决定的,应同时抄送移交机关或机构。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体系,系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意见》规定市县两级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后半篇文章”工作的统筹协调,两级法院、两级行政复议机构、两级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做好相应工作。

  为充分发挥各自作用,保障各项措施落地,滨州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提升制度。通过业务培训、行政案件专题研讨会、编发行政案件指导案例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发挥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作用。

  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对本辖区内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案件败诉情况等进行通报,同时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做好与行政执法监督的衔接。

  建立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主动加强同行人民法院的联系,落实省司法厅、省普法办、省法院《关于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

  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复议功能场所建设、行政复议应诉专职人员配备、行政复议纠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案件败诉、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体系。(程胜波)

  来源:滨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