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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于2021年6月25日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区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
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印章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7月1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7月1日后,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在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行政复议职责交接工作,采取措施解决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设施保障等问题,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职责无缝衔接,不得因人员不到位、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影响行政复议工作进行。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6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