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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发布日期:2018-08-09点击率:871

  【案情回放】

  位于某工业园的A公司,被某区环保局属下环保所调查,并收到了某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A公司被告知因其建设项目未配套相应治理设施便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某区环保局拟对A公司处以9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生产。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听证,某区环保局召开听证会,后环保局认为A公司在听证会过程中发表的陈述申辩意见未能阻却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公司收到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书后,看到处罚决定书明确说明了A公司可以寻求救济的途径,但是A公司负责人依然感到很茫然。那么,A公司的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应该如何救济自身合法权利呢?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邱金儿律师,两位律师表示: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面,两位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这四大步骤中的“申请”与“受理”两个步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律师建议:条件允许的,以提交规范的书面申请为宜)。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除特殊情形,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具体到本案,A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按时缴纳罚款的,某区环保局依法可以对A公司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

  本案中,A公司在某区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前已经通过听证的形式进行了陈述申辩,但是某区环保局依旧作出了处罚决定,且没有减轻处罚。这种情况下,A公司是否有必要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复议后如何发表到位的申辩意见,这些都需要专业律师根据A公司的具体情况:1、收集可以证明行政相对人存在依法可以或应当减免处罚的情形的证据;2、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性、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处罚幅度是否合理等多方面入手,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提出质疑。这些事项都是有较大专业难度的,聘请法律专业人事尽早介入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权利。来源:番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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