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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三者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8-07-03点击率:702

  行政复议

  定义: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主体: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施行结果的利害关系人,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复议审理的对象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行政复议审查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机构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工作部门。

  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仅仅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而对抽象行政行为只能是附带性审查,其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所侵犯的相对人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受理时限: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具有严格的时效,行政复议只对法定时限内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办理程序: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程序由法律严格规定,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履行等,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到作出决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对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后,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再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处理结果: 行政复议的结论为维持、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当事人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仍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继续要求在行政机关内部获得处理。

  接续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对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继续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省部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原级行政复议而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

  定义: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主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法院、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比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受理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受理时限: 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办理程序: 

  1.一审

 (1)起诉。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二审。

  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3.执行。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处理结果: 实行二审终审制。

  接续救济途径: 对终审判决不服的,只能是通过申诉,申请再审一途。

  信访

  定义: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主体: 信访人的范围则比较宽泛,既可以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是与行政行为无关的人员。凡是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反映情况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信访人。信访针对职务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任命的人员,甚至还包括村委会、居委会及其成员。信访反映问题所指的对象不仅是职务行为,还可以是个人行为,信访审查的对象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信访机构既可以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也可以在各级党委、人大、法院、检察院设立。

  受理范围: 《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的范围基本涵盖了所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信访受案范围非常宽泛,信访人不仅对行政行为可以提出投诉请求,也可以对各级党委、人大、法院、检察院所作出的行为通过信访提出意见,甚至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有意见,也可以通过信访反映情况。信访事项符合行政复议、仲裁和行政诉讼等法定受理条件的,信访机构不应受理,信访人应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选定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法定机关提出。

  受理时限: 《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时限未做具体规定,没有明确的时效。信访人对近期和远期的信访事项都可以提出信访。

  办理程序: 办理信访案件的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处理、复查、复核等。《信访条例》对办理信访案件的期限虽然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对信访终结意见不服没有明确规定信访人的接续救济途径,所以对信访案件期限的规定就显得约束力不强。对信访案件的办理,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即处理、复查、复核。对有些信访案件,经过一级处理就可能解决问题,有些信访案经过三级处理后,也不一定解决问题,信访人还需选择其他救济途径依法主张权益。

  处理结果: 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请求复查、复核,上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仍然可以继续处理。信访复核为终极结论,即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接续救济途径: 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不服的,《信访条例》没有规定接续的救济途径。因此,致使信访人容易到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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