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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发改委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规范执行
发布日期:2014-12-04点击率:1181

  搜狐焦点东营站讯 日前,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自身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印发了《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裁量基准自2014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5日。

  该裁量基准,针对相关违法情况,明确列出相关法律依据,详细规范不同情况下处罚标准,必将有效的维护发改委行政执法的统一性与规范性,更好地保障东营市相关产业的发展,裁量基准具体内容如下: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执行标准。

  1.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规定期限内能及时改正并进行正常招标的,给予警告。

  2.已经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以上不含本数,下同)1.5万元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罚款。

  3.已经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执行标准。

  1.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规定期限内能及时改正并进行正常招标的,责令改正。

  2.已经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罚款。

  3.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或已经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10‰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执行标准。

  1.招标人初次违犯,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招标人初次违犯,不及时纠正,已经造成危害后果但情节轻微,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或已经造成危害后果且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发布招标公告即开始招标,或者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执行标准。

  1.招标人初次违犯,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招标人初次违犯,不及时纠正,已经造成危害后果但情节轻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或已经造成危害后果且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情况,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行标准。

  1.招标代理机构初次违犯,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失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招标代理机构初次违犯,不及时纠正,已经造成危害后果但情节轻微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招标代理机构违犯2次及以上,或已经造成危害后果且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六、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一)法律依据。《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并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执行标准。

  1.未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责令改正,警告,免于处罚。

  2.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并处5000元罚款。

  3.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并处1万元罚款。

  七、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并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执行标准。

  1.未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责令改正,警告,免于处罚。

  2.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并处1万元罚款。

  3.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并处2万元罚款。

  八、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

  (一)法律依据。《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并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执行标准。

  1.未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责令改正,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拒不改正的,并处1万元罚款。

  2.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拒不改正的,并处2万元罚款。

  3.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改正,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拒不改正的,并处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