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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 期限不少于2年
发布日期:2014-09-23点击率:1519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4年9月23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黄国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围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介绍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加大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举措,并答记者问。

  [凤凰卫视记者]请问毛局长,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出台一个食品药品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实施了细则,请问目前的细则的内容和实施的情况怎么样,什么时候能够查到处罚的企业的信息?谢谢。

  [毛振宾]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全国商打办”规定,我们行政处罚的信息必须6月1号来公开,我们总局2014年8月专门出台了食品药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这个细则将进一步促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对规范执法程序,正视违法行为,加强自我约束和引导社会监督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细则》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意义,公开的原则,管辖的权限,主动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审查要求,以及已申请应该公开的内容,包括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协调、考核和监督机制。其中比较重要的案件处罚信息公开的原则是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信用处罚案件信息要进行公开。公开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假冒伪劣和侵权的案件,对其他类型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同样适用信息公开。当然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以及一些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信息、过程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必须经过审查,其他凡是符合公开范围的案件信息都要对社会公开。同时在《细则》当中我们出台了案件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违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地方政府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总局《细则》下发之后,各地也积极的贯彻落实,我们总局最近也在督促各地抓紧开始实施。

  目前甘肃、上海、重庆一些省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在网上已经能够看到,凡是必须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我们要求自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并且公开的期限不少于2年,以便公众查询和监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