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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收到报案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后,未在三日内进行告知,违反法定程序,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
裁判要旨:
根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第十五条 “报案人通过来信、电子邮件、传真报案的,首接单位应当在收到报案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与报案人联系,并完成网上接报案登记,但因没有联系方式等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接收的群众举报,负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是否受理等决定告知举报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申请人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寄出的举报信已于 11 月 19 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 12 月 4 日才向申请人邮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已超出规定的 “三日” 办理期限,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联系的法定免责情形。因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举报人的程序性告知义务。
裁判文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石大政复决字第 42 号
申请人:包某,男,汉族,1988 年出生。
被申请人:乙市公安局甲区分局,住所地位于乙市甲区丙路 70 号。
负责人:衣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包某对被申请人乙市公安局甲区分局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提出的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不服,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12 月 10 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 2025 年 11 月 17 日提出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一、依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2024)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三日内与申请人联系,并完成网上接报案登记。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二、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 号第二条、《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 号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 3 日内作出《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 / 不予立案告知书》或者告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告知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三、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 号,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接报案登记,对于群众提出的举报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登记。本案即使不归被申请人监管,其同样应当登记,其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 24 小时内将案件移送至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四、申请人共举报了 “未对使用者进行身份备案”,“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等五点问题。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派出所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问题具有监管职责。参照崆公(车)行罚决字〔2025〕1016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部分属于被申请人监管的行政案件。参照裕政行复行政复议决定、白复字〔2025〕3 号行政复议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 24 小时(或三日)内作出答复。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规定,被申请人仅能对不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移送,所以本案不属于应当移送的情形。本案应由被申请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并非由分局处罚。六、挂号信的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即代表被申请人收到信件。七、公安部答复《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25)32 号未废止。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12 月 03 日 17 时许,我单位收到包某寄来的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有 “其提供的 Wi-Fi 服务 (无认证页面) 使用可登录正常上网,未对使用者进行身份备案,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未按照规定保留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遂投诉举报”,并附有相关证据二维码,当日公安机关对甲区丁酒店开始调查核实。举报人包某诉求:“赔偿 5000、查处、奖励”。
2025 年 12 月 04 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丁酒店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五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本案取得的证据如下:
申请人包某的举报材料
包某在举报信中提及:请勿泄露本人信息,本人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乙市丁酒店;地址:戊自治区乙市甲区己街道北路 X 号消费,其提供的 Wi-Fi 服务 (无认证页面) 使用密码可登录正常上网,未对使用者进行身份备案,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未按照规定保留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遂投诉举报。
2. 酒店经理李某的陈述
丁酒店法人陈某交由酒店经理李某对丁酒店管理,李某对酒店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供认不讳
3. 执法记录仪现场检查视频
经我所依法调查,丁酒店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安装防范技术措施。
4. 包某入住记录信息
包某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 16:10-18:11 在丁酒店 5001 钟点房入住。
三、关于本案的处罚依据及答复意见
2025 年 12 月 3 日 17 时许收到举报材料,12 月 3 日晚上立即对丁酒店依法开展初步核查,当晚将丁酒店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情况告知酒店负责人,并告知次日到公安机关携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12 月 4 日上午公安机关对丁酒店授权委托人李某进行询问,民警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经询问,丁酒店授权委托人李某对酒店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无异议,调查结束后,当日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内容和法律救济途径,丁酒店委托人李某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丁酒店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本案中,举报人包某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通过挂号信函寄递方式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丁酒店,并提出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告知职责”。我所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收到包某举报信,12 月 4 日依法受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包某邮寄举报材料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我单位 12 月 3 日接到举报材料,办理丁酒店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自 2025 年 12 月 4 日受案之日起未超过 30 日法律规定期限。
公安机关在接到包某举报信时对丁酒店依法受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五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挂号信邮寄方式邮寄包某举报信地址。申请人包某在举报信中提及举报诉求:“赔偿 5000、查处、奖励”,结合案件事实和乙市甲区经济水平,本单位未制定 “个人奖励 5000 元” 的相关规定,综合全案的事实、原因、情节,公安局机关为了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包某的举报材料、违法行为单位丁酒店授权委托人李某的陈述、执法现场检查视频等予以证实。另查明,申请人包某先后在戊自治区己市、乙市、庚市、辛市、壬市等地以相同方式向公安机关邮寄酒店、洗浴等举报材料多份,其诉求均为 “赔偿 5000、查处、奖励”,公安机关对包某的合法举报表示认可并予以支持,但包某 “赔偿 5000、查处、奖励” 无依据,不排除包某利用举报名义赚取丰厚奖励报酬,也不排除包某背后团队恶意操作打着合法举报的幌子谋取利益,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是义不容辞的义务,而申请人包某的举报诉求均提及 “5000 元奖励”,其多次在多地以举报要求给予奖励,其举报目的有待商榷。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单位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对丁酒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超出法定期限,该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幅度适当,请乙市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 年 11 月 17 日,申请人包某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 “乙市甲区丁酒店” 提供的 Wi-Fi 服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挂号信函于 11 月 19 日投递至被申请人信箱。2025 年 12 月 3 日,被申请人就挂号信函举报事项展开调查,前往违法商家处进行核查。12 月 4 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形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同日,查实商家违法情况后,向违法商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12 月 9 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投诉举报(报案)书、某团订单截图、酒店取证视频;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回执》、《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第十五条 “报案人通过来信、电子邮件、传真报案的,首接单位应当在收到报案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与报案人联系,并完成网上接报案登记,但因没有联系方式等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接收的群众举报,负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是否受理等决定告知举报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申请人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寄出的举报信已于 11 月 19 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 12 月 4 日才向申请人邮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已超出规定的 “三日” 办理期限,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联系的法定免责情形。因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举报人的程序性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鉴于其在后续案件调查过程中已实际履行了查处及对申请人的答复义务,再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乙市公安局甲区分局癸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义务违法。申请人包某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市甲区人民政府2026 年 1 月 12 日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来源:行政涉法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