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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针对的行为、对象、性质均不相同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7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梧州市乔茂物资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永超,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梧州海关。
法定代表人王希龙,关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法定代表人王志,关长。
再审申请人梧州市乔茂物资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茂公司)因诉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梧州海关(以下简称梧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以下简称南宁海关)海关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7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乔茂公司以案涉货物进口系陈晨、陈科妮二人个人行为,案涉行政处罚系一事二罚为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撤销梧州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南宁海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乔茂公司通过电子口岸委托梧州通达物流公司代理报关进口案涉货物,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均为乔茂公司,装箱单亦写明乔茂公司为收货人。案涉货物经检验检疫,被认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梧州海关经立案调查,认定乔茂公司进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责令其退运案涉废物并处罚款20万元,南宁海关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均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分别驳回乔茂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上诉,并无不当。
关于乔茂公司提出陈晨、陈科妮并非其工作人员,二人冒用公司印章伪造报关材料,案涉废物进口系二人个人行为的主张。首先,乔茂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对该主张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与乔茂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超2017年9月5日在梧州海关缉私分局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完全相悖。其次,通过电子口岸进行委托报关,须通过海关在该系统进行备案登记并取得唯一对应的法人IC卡方可操作,如无乔茂公司许可,陈晨、陈科妮无法报关。故乔茂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乔茂公司提出案涉废物进口行为既被刑事处罚,又被行政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主张。经原审法院查明,案涉废物被退运后,被陈科妮更改品名、商品代码从广州黄埔老港口岸再次进口,陈科妮后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陈科妮被刑事处罚与乔茂公司被行政处罚,两种处罚针对的行为、对象、性质均不相同,乔茂公司的该项主张亦无事实根据。乔茂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乔茂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梧州市乔茂物资加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光琴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画文
书记员 闫 冰
来源: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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