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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2017年,申请人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五年,约定“每年合同日的第7个工作日付清当年的费用,一切运维全包”。2020年7月,被申请人所属的环境监察支队对申请人负责运维的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控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氨氮、COD在线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经立案调查后,认为申请人违反原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遂对申请人作出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排污企业,不能作为对非排污主体的监测设备运维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况且申请人在线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系其与案外第三人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合同履行纠纷而引起。经行政复议机关释法明理,被申请人依法自行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终止。来源:江南水乡栖身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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