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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出台,这4种情形今后将从重处罚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四川在线记者了解到,《标准》在对2019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从提高裁量精准性、扩大裁量适用性和完善免予处罚情形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其中,有4种情形今后将从重处罚。
这4种情形分别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其它具有从重情形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10%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标准》明确,有6种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6种情形分别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值得关注的是,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标准》提出,将依法加大对“两高”项目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通过提高裁量等级,科学设定裁量因子,严厉打击“两高”项目未批先建、偷排、漏排和超标超总量排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贡献四川力量。同时,《标准》还将违反长江保护法生态准入和达标排放规定的行为纳入裁量范围,明确了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全力确保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此外,四川在线记者注意到,针对近年来全国各地频繁曝光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参与弄虚作假案例,《标准》聚焦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机构,将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纳入处罚裁量计算范围,进一步规范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来源:四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