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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发布10起2021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发布日期:2022-05-31点击率:238

  5月27日下午,在六五环境日新闻发布会上,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宿迁市2021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共梳理典型案件10起,其中,涉及大气污染类4起、水污染类2起、固体废物类2起、未批先建类1起、自动监测设备1起

  剖析通报 以示警训

  来了解一下具体案例:

  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8月20日,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沭阳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玻璃窑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限制。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35万元罚款。

  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6月8日,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江苏腾飞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宿迁市泗阳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公司总排口提取水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总排口排放的污水中氨氮为72.2mg/L,超过35mg/L排放标准。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14万元罚款。

  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7日,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沭阳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卧式氨水储罐两个阀门未打开,氨水流量控制柜未运行且压力表均显示为零,氨水储罐内的液氨未使用;灰斗控制箱内开关均处于关闭状态,电除尘设施未运行;实际采购的氨水及氢氧化钙远低于采购计划。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47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四、“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28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江苏华立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搅拌站旁有一定量清洗“四不像”拖拉机产生的废水积聚,(废水)通过地面小沟溢流至厂外南侧排水沟,环境检测机构对上述废水(呈碱性)及水沟相关水进行采样分析;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3日向该公司送达了检测报告,该公司无异议。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五、“未批先建”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9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蓝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无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公司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18.4096万元罚款。

  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7月13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晋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熔接机车间建设有光氧+活性炭吸附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但该车间未密闭,熔接机亦未建设集气罩等配套设施。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罚款。

  七、“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2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将该臭氧污染天气管控文件现场送达江苏万基乳胶有限公司并告知该公司落实管控措施。2021年6月23日中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有3条生产线正在生产,未执行错峰生产要求。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未落实臭氧污染天气错峰生产管控要求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八、“擅自倾倒固废”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28日下午,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接蚌埠市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来电,被告知2020年12月27日晚有泗洪车辆在五河县武桥镇朱圩村倾倒堆放不明固体废物;2021年1月8日下午,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会同蚌埠市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前往江苏东门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倾倒在五河县境内的固体废物为该公司一般工业固废。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工业固体废物并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九、“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8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华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一般固废污泥委托泗洪县京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置情况开展调查。经查,京盛生物未办理过环评审批手续,华虹电子未核实京盛生物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材料,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华虹电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29.8万元罚款。

  十、“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7月20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晨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扬子路厂区开展复核检查,发现该公司VOCs自动监测设施存在气体干燥器中的硅胶呈红色、非甲烷总烃历史数据长期在10毫克每立方米以下波动、两根伴热采样管进入箱体仅引出一根出气管通向VOCs分析仪等问题。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公司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公司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希望各责任单位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抓好环境问题整改,切实履行法定治污义务,共同守护宿迁的碧水蓝天!

  来源: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