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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调整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对“非法占地”“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出调整。
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充分吸收基层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裁量基准》一是将“非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从原来的每平方米10元~3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00元~1000元,同时根据实际情形,明确占用耕地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罚金额上限均为每平方米1000元。二是将“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从原来耕地开垦费的1~2倍调整为5~10倍。三是将“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从原来土地复垦费的1~2倍调整为2~5倍,并明确了土地复垦费的考虑因素。
据了解,过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较低,对违法违规分子的震慑作用有限。为此,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作出相应修改,并对上述部分裁量标准进行调整,受到了基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的欢迎。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