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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工作指引」严格遵守执法人员回避规定
发布日期:2021-12-01点击率: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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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新法】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新法第四十三条明确了两种回避类型,即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执法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为保证行政程序的连续性,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可以结合公务员法等规定进行理解和把握,例如:

  —— 《公务员回避规定(2020修订)》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三)税费稽征、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第十三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制作:韦陶陶

  编辑:梁国端

  校对:黄朗明

  审核:雷小华

  【来源:法治柳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