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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律师:在房屋现状调查期间,要注意哪几点?
在房屋调查登记期间,被征收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房屋现状调查,必须要有被征收人的参与
根据《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在房屋现状调查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参与其中。也就是说,征收方在房屋现状调查之前,需要将具体的事项告知被征收人,并且还需要就房屋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
对于告知被征收人房屋现状调查的,被征收人也要积极配合,包括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如果被征收人不配合,那么征收方,就有可能会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的依据。
2,房屋现状调查,必须要实地进行
由于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房屋现状调查环节,征收方需要实地对被征收房屋现状进行调查登记,不能仅以卫星航拍图,或者是别人的口述来确认房屋的情况。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仅凭几张图片,或者是卫星航拍图就确定房屋的情况,没有实地走访调查,那么原则上来说是不合法的。
3,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应当要予以公开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实施主体应当及时进行核实。事实上,征收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包括房屋现状调查、补偿安置方案都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而这些文件,也是法律上明确要求,需要向广大被征收人公开的。因此,如果征收方没有将补偿安置方案、房屋现状调查结果等文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开,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征收程序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此时可要提高警惕了。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此过程中,一旦遇到征收方未将征收程序履行到位,没有实地对被征收房屋现状进行调查、认定,或者说是调信、认定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若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