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如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可以批准征地?
发布日期:2024-08-15点击率:94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如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可以批准征地?

  想必大家都知道,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并非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其征收程序非常的复杂繁琐,而且其中的细节也是非常多的。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并不像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那样,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来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首先需要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之后,征收方才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继续推进土地征收工作。

  那么,如何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呢?

  这在《土地管理法》中作出了规定,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村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应当是在征收方完成了前期的征收工作,即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款等程序之后,再向有权批准征收土地的部门提交相关的征地材料,这些材料包括我们前面所说的之外,还要有用于征地补偿款专户存储等相关的证据,另外,还要有相关的用地计划书等。

  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除了要办理审批手续,还有一个重要的征收前提条件,就是征收项目必须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土地管理法》中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因扩宽道路、水利工程建设、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生态保护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优抚安置等公共事业,以及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置居工程建设等这类活动,那么相关部门则是可以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对于实在没办法避开的,也是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过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是必须要有的,征收方不可以直接占用耕地,或者是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情况下,有权批准土地征收的部门只有国务院和省政府、直辖市和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是无权批准征收土地的。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看到的相关批准文件是由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的,那该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则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