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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拆迁律师:房屋被半夜三更拆除由谁来举证?
房屋征收、土地征收本身就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通过土地征收或是房屋征收,不仅可以改善部分老百姓的居住环境,也可以进一步提高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同时也可以促进城市的发展,提高当地的整体经济水平,可谓是两全其美。
不过,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需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以及相关补偿安置的权益,只有在相关程序都履行到位的情况下,那么,征收方才可以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
但是实践过程中,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经常会在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强迫被征收人搬迁,交出房屋或是土地,比如我们常见的就有对当事人断水、断电,阻断当事人家里的通行道路,要么就是在什么文件也没有作出,什么法定程序也没有履行的情况下,直接在半夜三更或是趁当事人外出不在家的时候,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以达到最终的征收目的。近日,海南的一位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王某是海南省人,其在所在地区有一栋两层房屋,后来该房屋因当地规划需要被征收,王某等人在遇到拆迁后,非常的开心,本想着可以通过此次征收来改善一下自己家的居住环境,所以,其起初是非常支持与配合的,但当相关的征收程序进行到补偿阶段时,王某认为,此时征收补偿标准很明显不合理,显然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
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让其没有想到的是,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因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划比较紧张,相关部门三番五次的找自己麻烦,不仅口头上威胁自己,而且还对自己家开始断水、断电,虽然在此期间,王某找过水、电公司,但均被以是相关部门要求的为由,拒绝为其恢复水电,就这样,王某过了一个多星期没水、没电的日子。
本以为这样的日子会一直持续下去,但让其更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相关部门在某一天夜里,突然让人把自己家的房屋大门拆除了,紧接着,又把主房屋给强制拆除了。在拆除房屋时,王某与其家人并不在房屋内,而是在外租房过日,直到第二天,邻居告诉他,其才知道自己家的房屋被相关部门野蛮拆除。
一般情况下,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被征收人应当要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他们的强拆行为违法,但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自己家的房屋确实被相关部门给强制拆除了。可是像王某家的这种情况,房屋在被拆除时,其没有在现场,所以根本没法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那么,在被征收人手里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为被征收人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谁来举证,在弄清楚了这个问题,那对自己以后维权也会有所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那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是由原告,即被征收人自己来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被征收人需要拿出对自己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相关部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之所以会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被征收人非常清楚自己家的情况,同时提供的相关证据也具有一定的可靠性。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之后,一定要养成搜集相关证据的好习惯,比如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房屋被强拆时的现场照片、录像等等,一旦以后遇到了相关部门违法征迁自己家的房屋,那么这些证据就可以为我们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