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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拆迁律师:拆迁中,拆迁协议被征收人一定要有,否则可能会出现这两种情况
凯诺律师在全国各地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有的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手里一份拆迁协议原件都没有,全部都被征收方以拿回去要盖章等为由拿走,就算被征收人索要协议原件,征收方也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那么,征收方是否能将被征收人签好字的协议拿走呢?
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被征收人手里必须要有一份协议原件,但是从原则上来说,这种事关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文件,被征收人手里应当要有一份协议原件。
也就是说,在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一份协议原件,这点被征收人一定要知道,手里有协议原件,也是保障自己权益不被侵害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监督征收方履行自己补偿职责最好的办法。
大家应该也都知道,补偿安置协议一旦双方在上面签上自己的名字,盖上红章那么,该协议就会马上产生法律效力,并对双方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一旦产生约束力,那么无论对方是谁,都必须要严格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在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或是借口毁约、违约、擅自篡改协议内容。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将被征收人签订好的协议全部拿走,那么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一旦他们日后他们不履行补偿职责,可能就会因我们手里没有协议原件,而无法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这也只是其中一个原因,最主要的是,要是他们拿走协议,那么很有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对被征收人不利的情况。
1、拆迁协议被篡改
拆迁协议被篡改的情形在征地拆迁中也会时有发生,尤其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了空白协议的时候,征收方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协议原件,有的被征收人可能会听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说不会少你一分钱,会多给你搬迁费等等之类的话,然后将签订好的协议,在没有录下证据的情况下,全部交给征收方。
但将所有签订好的协议原件全部交给征收方的时候,被征收人就已经站在了非常被动的局面,倘若征收方拿回去之后,擅自更改补偿安置协议内容,或是压根就没有按照双方口头上约定的,将具体数额填写在协议中,协议中的补偿数额是他们自行定的,且按照征收方定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此后,被征收人因他们未信守承诺,而提起行政诉讼维权时,可能会因被征收人手里没有协议原件而告终,或是导致被征收人维权进程变慢。
2、不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往往不会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尤其是拆迁协议被征收方拿走后,征收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会更肆无忌惮。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为了不让自己在征地拆迁中有所损失,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自己手里一定要有一份协议原件,无论对方以什么借口或是理由要收走,比如要拿回去盖章等,建议被征收人都不要给,避免他们以这种方式拒绝对自己给予补偿或是降低自己应得的补偿。
就算征收方非要拿走,被征收人也应当要多留一下心眼,可以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整个过程,让别人录下来,或是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进行拍照、录像,当然也可以让他们以视频的方式作出保证,只有这样,才不会给他们留下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