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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城市房屋拆迁律师:在征地拆迁中,这份文件手里一定要有一份
发布日期:2023-06-16点击率:252

  北京农村城市房屋拆迁律师:在征地拆迁中,这份文件手里一定要有一份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将被征收人签订好的协议全部拿走,那么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如果我们手里有协议原件,那么就不怕他们拿走协议,也不怕他们日后不履行协议,但如果手里没有协议原件,那么便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拆迁协议的内容被篡改

  拆迁协议被篡改的情形在征地拆迁中也会时有发生,尤其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了空白协议的时候,征收方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协议原件,有的被征收人可能会听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说不会少你一分钱,会多给你搬迁费等等之类的话,然后将签订好的协议,在没有录下证据的情况下,全部交给征收方。

  但将所有签订好的协议原件全部交给征收方的时候,被征收人就已经站在了非常被动的局面,倘若征收方拿回去以后,擅自更改补偿安置协议内容,或是压根就没有按照双方口头上约定的,将具体数额填写在协议中,协议中的补偿数额是他们自行定的,且按照征收方定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此后,被征收人因他们未信守承诺,而提起行政诉讼维权时,可能会因被征收人手里没有协议原件而告终,或是导致被征收人维权进程变慢。

  总之,被征收人手里没有转化议原件,会对被征收人非常的不利益,大家一定要注意。

  2、不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

  一般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应当要遵守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助费、过渡费等。但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往往不会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尤其是被征收人的拆迁协议被征收方拿走后,征收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会肆无忌惮。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为了不让自己在征地拆迁中有所损失,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自己手里一定要有一份协议原件,无论对方以什么借口或是理由要收走,比如要拿回去盖章等,建议被征收人都不要给,避免他们以这种方式拒绝对自己给予补偿或是降低自己应得的补偿。

  就算征收方非要拿走,被征收人也应当要多留一下心眼,可以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整个过程,让别人录下来,或是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进行拍照、录像,当然也可以让他们以视频的方式作出保证,只有这样,才不会给他们留下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空子。

  总之,北京拆迁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必须要有一份协议原件在被征收人手里,复印件不行,一般情况下,如果日后因征收方毁约、违约等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协议,或是变更协议时,那么这一份复印件可能不能被算作为有效的证据。所以,被征收人要想方设法的留一份拆迁协议原件在自己身边,以免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