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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在国有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应当要知道哪些或是弄清楚哪些呢?
发布日期:2023-05-10点击率:231

  一、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方可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条规定再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征收方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必须是因公共利益的目的,比如征收方实施征收是否是因修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是否是因科技、教育、文化、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共事业的建设,又或者说是否是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等。

  在实践中,有的征收项目并非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为了其他的目的,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以后,可以先看看征收公告中有没有明确征收目的,或是征收决定中的征收目的是什么,如果征收目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的范畴内,那么征收项目可以说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如果不是,则可以先向相关部门反映。

  二、补偿安置方案必须要征求老百姓意见

  如果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那么在具体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就需要知道补偿安置方案是必须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至少30日的,同时,补偿安置方案还需要征求老百姓的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所以在生活中,如果大家遇到了征收,第一时间就需要了解补偿安置方案有没有在小区内的公告栏内进行公告,如果没有看到有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方就要求自己先搬迁,那说明征收程序就不合法,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另外,凯诺律师还需要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有依法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倘若被征收人对该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那么,则可以在3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这是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剥夺自己提出意见的权益,那征收方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就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三、征收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也就是说,无论是因什么目的实施的征收工作,只能是在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补偿的情况下才能开展征收,即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了补偿,并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及时支付了被征收人各项补偿费。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以后,一定要注意这一点,无论征收多长时间,无论是什么项目,只要自己没有拿到相应的拆迁补偿,均不可以搬迁,如果具体实施过程中,征收方强迫自己搬迁,甚至以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为由,强拆自家房屋,强行让自己腾空房屋,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