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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有了新规定,补偿以后可能主要以房屋安置为主
发布日期:2023-04-10点击率:212

  近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发布了一则关于对《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办法》正式公布施行后将作为今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依据。从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我们看到,该《管理办法》以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为中心,总共七章三十八条。

  事实上,自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各地都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制定并公布了当地新的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对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补偿内容等事项进一步的进行了细化。而近日北京市相关部门发布的《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同样也是在《土地管理法》的框架下进行的,制定该《管理办法》也是落实《土地管理法》的具体举措,是对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政策的重大调整。

  下面我们就结合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来看一下都有哪些亮点内容

  一、征地与房屋搬迁将同步进行

  根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六条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应与集体土地征收同步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补偿是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组成部分,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该《管理办法》首先是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要求,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了“搬迁”,废止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定,且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现了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

  其实,所谓的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实际上就是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要求,征收方只有就补偿事宜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意见且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才能向相关部门报批,这一样来,那么就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减少了“钉子户”问题,同时也相对地提高了征地效率。

  二、今后安置方式主要以房屋安置为主

  根据《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征收宅基地房屋的,应采取房屋安置、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方 式,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不符合 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从上述办法中我们看到,北京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一般有三种补偿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房屋安置,还有一种则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但是在此前,我们一直强调,三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是可以任意选择的,尤其是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这两种,被征收人可以结合自己实际的情况进行选择,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即房屋安置。

  但是,此次北京市公布的该《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改变,这三种补偿方式将不再由被征收人任意选择,而是只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才具有相应的选择权。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的是房屋安置,那么被征收人要符合房屋安置对象的认定条件,只有符合这一条件,那么其才可以选择房屋安置,如果不符合房屋安置对象的认定条件,那其就只能选择货币补偿这一种方式。

  而对于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同样也只能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即如果该地区有非常多的土地资源,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要求征收方提供合适的宅基地重新建房居住,倘若该地区土地资源非常的稀缺,那这一补偿方式将无法实现,其只能选择房屋安置这一种补偿方式。

  而对于房屋安置对象的认定,这在此前我们都有讲过, 一般是由乡镇(街道)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等联合 初步认定,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审核,报区人民政府采取备案方 式予以认定。

  三、房屋安置一般需要提供现房

  另外,该《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实行房屋安置的,区人民政府应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按照安居优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明确安置房源具体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及交付时间。

  安置房源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采取期房安置的, 尽量缩短安置周期。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在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需要就安置房的位置、户型以及面积等事项全部明确在拆迁协议里,同时也要遵循农村村民的意愿,在先提供安置房后,才可以让被征收人搬迁,即使是期房,也需要缩短安置期限,且在交付安置房之前,给予被征收人过渡费。

  实践中,经常有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迟迟不交安置房,导致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人长期租房生活,有的甚至连临时安置补助费也不给予被征收人,这就严重导致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该《管理办法》中这样规定,则进一步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督促征收方依法行政,尽快落实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