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凯诺兰州拆迁纠纷胜诉案例:镇政...
- 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立法了,老百...
- 【收案公告】凯诺拆迁律师介入海...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在广东云浮...
- 【收案公告】凯诺征拆律师团队介...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哪些情况下,村委会是可以收回土地的呢?有以下几种
1、因村庄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因村庄建设需要收回农民土地的,需要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实践中,如果村委会以是因建设公共设施等为由,不给予村民补偿的话,则是不合法的,此时村里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2、未按照批准用途建设的
一般情况下,村民在取得审批手续之后,需要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但实践中,有的村民却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批准了,自己建别的也不会被发现,于是将本来已经批准用来建设住宅的土地,直接在上面建设了养殖场、加工厂或是其他构筑物、建筑物。
面对这样的情况,村委会则是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收回该土地的。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现在批准一块土地非常的不容易,所以,一定要珍惜,一定要按照批准用途进行建设,千万不要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建设别的,否则其建筑物不仅会被拆除,且土地也会被依法收回。
3、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每一户人家,不管一家是几口人,只要在一个户口本上,那么就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有两处,甚至是三处等,那么就形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况,此时,有的村委会可能就会以违反了一户一宅规定而收回其他多余的宅基地。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一户多宅都需要被收回,如果形成一户多宅的原因是因继承、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导致的,又或者是该一户多宅都是通过合法手续而建设的,且办理了登记,那么原则上来说,村委会是不能以违反了一户一宅规定而收回该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使用的宅基地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也就是说,如果宅基地批准后,村民因各种原因未在该宅基地上进行建设,那么村委会则是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收回该宅基地的。
5、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除此以外,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村委会也是有权收回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撤销、销户、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村委会在收回农村上述宅基地时需要报相关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村委会方可收回。反之,如果未经报批,擅自收回村民宅基地,甚至是承包地,以进城落户为由强迫农民退回承包地等,那则是不合法的,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