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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3-04-06点击率:227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有前提条件的,不是征收方在任何时间都可以作出,且以该文件强迫被征地农民交出土地的,必须要完成以下几个步骤

  1、依法落实了各项补偿费用

  土地征收中,一般被征地农民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这些补偿费必须要依法落实到位,如果征收中,并没有将这些补偿落实到位,便要求被征地农民交出土地,那则是不合法的。反之,倘若各项补偿费都已经落实到位,被征地农民也都拿到了补偿,那么,征收方则可以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依法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征收土地中的一项法定程序(但这只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地农民),如果被征地农民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征收方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之前,还应当要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一程序。

  如果被征地农民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没有交出土地或是签订补偿协议,更没有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接下来,征收方便可以作出责令交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反之,如果没有履行这一程序,便直接进入下一个程序,即直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那就是不合法的。

  3、依法保障了当事人各项权益

  除此以外,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前,还必须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表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选择权、救济权、补偿安置权益等。如果有一项未落实到位,那么,其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都是不合法的,只要被征地农民提起了诉讼,都有可能被法院给撤销。

  而上述案例中,相关部门在未保障郑某知情权等权益的情况下,就直接给其作出一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强制清除其耕地上的青苗等,已经严重侵害了郑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面对征收方在未保障自己各项权益的情况下,就直接强迫自己交出土地的行为时,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及时地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