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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给予被征收人维权的机会还是有很多的,几乎在各个征收阶段法律法规都有意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能不被有所侵害。可实践中,却有许多被征收人有一种“不到黄河不死心不撞南墙不回头”的情绪,对这些维权机会每每不注重,等到房屋被强拆了,才想起来自己浪费了很多谈判、商讨拆迁补偿的机会,有的甚至还会想到,房屋被强拆了,自己通过申请行政赔偿,同样也能够获得补偿安置。
想必经历过征地拆迁的被征收人都知道,房屋被强拆后,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等到强拆行为被判决违法之后,拿到生效的判决书,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或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要求他们就违法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
但是需要广大被征收人知道的是,从房屋被强拆,再到拿到赔偿,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有的甚至两三年都不止,而且抛开拿到赔偿的时间不说,房屋被强拆后,被征收人就一定能确定拿到的赔偿会比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数额高吗?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虽然有的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强拆之后,确实拿到了相对较高的拆迁赔偿,但并不是每个行政赔偿案件都是这样的,也有的法院会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来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
当然了,究竟最终能拿到多少的赔偿,补偿是否会高于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那就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由法院来判决了。
所以,这里凯诺律师想要说的是,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尤其是面对不合理的补偿标准时,我们可以先从最初的补偿安置阶段着手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一味地依赖通过行政赔偿诉讼来解决。
也就是说,在看到征收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后,只要认为该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认为该补偿标准太低,无法保障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时,我们就可以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提到的救济途径进行。
一般情况下,补偿安置方案是由相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的。一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征收方需要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同时补偿安置方案中还要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
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同样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也需要有这个过程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似定好补偿安置方案后,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公告时间至少是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即对补偿标准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是有权在三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听证,且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广大被征收人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事实上,通过申请听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与征收方协商补偿也是有机会提高拆迁补偿的。
因此,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谨记,拆迁补偿不合理,一定要尽早及时地从补偿安置方案来入手,或是从评估报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来入手,及时地审查他们的合法性,然后具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措施,切不可一味地想着,在房屋被强拆之后,还可以通过行政赔偿之诉来拿到较高的拆迁赔偿,这对被征收人来说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凯诺律师最后再重申一遍,请大家一定要牢记,能尽早地解决征地拆迁纠纷,就不要等到最后,一旦后续签约人数超过了预期比例,那对剩下的被征收人来说就更不利,所以,出现拆迁纠纷,应及时地让专业律师介入,然后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或猫腻,从而促成双方谈判,提高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