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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没有书面承诺,只有口头承诺,对被承诺人来说就会产生很大的风险,因为没有签字盖章,没有书面上的东西,就算说的天花乱坠,也有可能会出现承诺人无法实现承诺的情况,也就是说,口头承诺无法保障被承诺人的相关权益,征地拆迁亦是如此。
征地拆迁事关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承租人的权益。在征地拆迁中,比如征收集体土地时,征收方需要依法及时支付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其他补偿费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的情况制定补偿标准。
征收国有土地时,征收方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的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通常,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确定好补偿标准后,需要签订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补偿协议后,双方需要各持一份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且这一份协议上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红章。
一般情况下,在征地拆迁中,这一份文件是必须要有的,只有将相关的事项统统都明确在补偿安置协议中,那么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会得到保障,而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口头承,若被征收人手里任何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其说过相关承诺的话,一旦日后征收方死不承诺自己所说的话,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会受到很大的打击,在没有证据来证明其有相关行为或承诺时,即使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能会因手里没有足够的证据或是协议,而被法院驳回。
因此,签订书面的拆迁协议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征收方一定要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我们再很严格地说,书面的所有文件,既可以当成证据,也可以督促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尤其是征地拆迁中产生的补偿安置协议,一旦双方就补偿事宜签订书面的协议,那么该协议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一旦产生法律效力,那自然就会对双方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也就是说,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都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完成各自的协议义务,任何人都不能毁约、违约,甚至是擅自更改协议等,一旦违约、毁于,另一方则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好之后,如果征收方只是口头上承诺,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协议的时候,那么此时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很有可能这是他们设好的圈套,其目的很可能就是想让你先交出土地、房屋。
因此,对于没有书面协议的口头承诺,广大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轻易地相信,一定要让他们将所有补偿事项都白纸黑字的写在纸上,倘若征收方就是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那么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让他们录个口供,以便他们日后履行自己的承诺,即使不履行,我们也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履行。
另外,还需要广大被征收人注意的一点是,书面的协议原件,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倘若征收方出具了书面的协议,且双方也已经签上了名字,那么建议被征收人跟征收方索要一份书面的协议原件,不要让他们都拿走,以免日后他们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