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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不知大家知不知道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个文件,在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之前,绝大多数情况下,征收方会直接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而不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但是新法施行后,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时,征收方需要先对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是法定的程序。
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被征收人,那么就需要引起重视了,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如果被征收人针对该文件置之不理,认为它不重要,不会对自己权益产生影响而放置不管,那势必会让自己后悔。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说《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明确的救济途径,但是该文件的性质与征收国有土地中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性质差不多,所以大家一定要同等对待,而且,别看上述的法律法规中还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还需要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但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往往不会等到那一步,一旦你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的措施,便会直接强制占用土地,强制拆除房屋,这是很常见的行为。
而且最主要的是,有的地方根据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出台的新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中会直接规定,当事人要是没有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腾退房屋,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诉讼的话,征收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一步。
比如在《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中规定,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千言万语还是那句话,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能不管,一定要重视,一定要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启动相应的措施途径。那么,面对如此重要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如何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启动法律程序呢?
首先,最好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
不管是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一旦遇到拆迁纠纷,都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因为征地拆迁较为复杂,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果自己盲目地针对相关文件提起诉讼,那么就有可能会浪费掉自己的诉权。
所以,在不懂法律知识时,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然后具有针对性地提起诉讼,这样才有可能会让事情有所转机。
其次,收到后查看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是否正确
另外,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可以先审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这点我们昨天其实已经说到过,一般不管是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还是征收补偿决定,其作出主体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果该文件是由村委会、街道办其他部门作出的,那则是不合法的。
再者,查看征收是否已经取得征地批文、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也就是说,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前,征收必须要取得征地批文,在征收范围内发布了正式的土地征收公告,如果没有取得征地批文,也没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那征收就是不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同样也有可能是不合法的。
再有就是要看评估报告是否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其他的相关权益等。总之,最后凯诺律师想要说的是,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然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