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征地拆迁纠纷,向法院立案起诉,但被法院驳回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2-09-19点击率:287

  在事关老百姓利益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很容易产生法律问题,比如拆迁补偿不合理、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征收方以“拆违”代拆迁,以“拆危”促进拆迁,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等等,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有一些法律意识比较高的广大被征收人通常都会选择直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后,相关部门通常就会作出维持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此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广大被征收人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了,当然也有一些被征收人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非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也不是你能提起就能提起的,一般还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了要符合必要的条件之外,还必须要先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也就是向法院进行立案,只有立上案之后,相关的诉讼程序才能启动。

  而对于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当事人。

  所以,这里凯诺律师需要额外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点,如果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懂得诉讼程序等,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避免浪费掉自己的诉权。

  那么,当事人应当如何立案提起诉讼呢?

  一般《行政诉讼法》中对立案都有着详细的规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只要符合条件,法院一般都需要给立案登记而不能以各种理由不给立案,即使当事人的立案不符合条件,也需要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而且,对于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或是有其他错误的,还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能未经指导和释明就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不接收起诉状。

  只不过,实践中,当事人递交起诉状之后,有的法院会直接驳回被征收人的立案材料,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和释明。那么,在遇到法院以各种理由不给立案时,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办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的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也就是说,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之后,被法院驳回,或是法院接收起诉状后没有出具书面凭证,没有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内容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去投诉,上一级法院在接到投诉之后,应当责令改正。

  投诉之后,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未对投诉作出处理,或是法院仍然不予立案,也没有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那么当事人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除了上述两种办法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等行为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