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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也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保障国家利益不损害的同时,也需要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不被侵害,所以,征收方就需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实施征收。
比如该走的法定程序必须要走,该给的拆迁补偿一项都不能少,该给的拆迁奖励也不能从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拆迁补偿中来提取等。
但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提高签约比例,或是为了让被征收人尽早地搬迁,配合他们顺利实现征收目的,便会提出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相对较高的拆迁奖励费。
一听到有较高的拆迁奖励费可以拿,有的被征收人就会经不住诱惑,主动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而有的也会基于对相关部门的信赖,则早早地签了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方。
事实上,拆迁奖励费的真正目的就是鼓励提前签订协议、提前搬迁,而且也是真实存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的拆迁奖励费并不会太高,而且它的设立只是为了奖励配合拆迁的人,并不是所有的被征收人都会得到。那么拆迁奖励费给多少才算合适呢?
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统一的标准的,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及当地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比如在《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再给予100元/㎡的奖励。未按期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和腾地的,不予奖励。
再比如《石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搬迁约定时间提前完成搬迁任务,经房屋产权户书面申请,由县征地实施机构验收合格后,根据提前完成时间予以奖励(以户为单位计算)。
提前15天搬迁完毕的,按每平方米35元奖励;
提前10天搬迁完毕的,按每平方米30元奖励;
提前5天搬迁完毕的,按每平方米25元奖励;
提前搬迁完毕的时间不足5天的,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
凡提前超过10天但不足15天的按10天算,超过5天但不足10天的按5天算。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拆迁奖励费也属于法定的补偿项目之一,而且就按《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的来算,假如房屋是10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奖励费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只要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最终也只能拿到10000的奖励费。
也就是说,如果拆迁补偿合理,奖励费也在一定的数额之内,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拿这笔额外的补偿,但如果拆迁奖励费超过了正常范围,那么,对于这笔过高的拆迁奖励费,广大被征收人就需要引起重视了,因为这很有可能是从你的拆迁补偿中提取出来的。
所以,大家在看到高额的拆迁奖励费后,一定要先审查自己的拆迁补偿合不合理,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比如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但是拆迁奖励费却高得离谱,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不要拿。另外,广大被征收人还要审查征收方是否遵循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如果征收方未遵循这一条原则,那么,无论拆迁补偿给了多少、奖励费有多少,都不要签订补偿协议,交出房屋,否则势必会对自己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再次提醒大家的是,征地拆迁中是有拆迁奖励费的,这是法定的补偿项目之一,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不予奖励费,或是奖励费高达十几二十万,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