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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有一些事情的发生总是措不及防,比如征收方带人在补偿安置协议未签订的情况下,趁被征收人不在家,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实现征收目的,在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款或是拒绝签订协议时,强行将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到被征收人账户,再比如模仿被征收人字迹,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等等。
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或是土地征收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
也就是说,无论是征收农民的土地或房屋,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双方必须要在不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拆迁补偿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到补偿安置全部落实、拿到批复文件之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征收工作。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个别被征收人往往会在补偿安置还未真正落实到位,或是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将极低的拆迁补偿款擅自打入被征收人账户,强行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占用土地,凯诺律师就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彭某某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其在当地拥有承包地,后来部分承包地被征收。2018年,相关部门在没有发布任何补偿方案以及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修公路等为由,强行占用了彭某某等30多户的承包地,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极低的征地补偿款打入了彭某某账户。
看到账户里极低的征地补偿款,彭某某并没有觉得很开心,反而非常地苦恼,因为自己并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怎么就将征地补偿款打入了自己的银行卡内...
面对征收方这种先斩后奏的行为,彭某某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并经过几番的沟通及对比,彭某某委托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彭某某所在地走访、调查,并指导彭某某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相关部门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批复文件等其他材料。
通过走访、调查以及信息公开等程序所获得的材料,凯诺律师初步判断此次征收在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但是,本案中,从现场调查及调取到的证据来看,相关部门并非履行了其法定征收程序,而是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以掩耳盗铃的方式,直接简单粗暴地将征地补偿款汇入了被征收人账户,以表示自己履行了补偿职责,落实了补偿安置,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很明显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
面对征收方这种征收行为,被征收人可以直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彭某某,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就获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不过,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先行将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账户的行为在征地拆迁中并非个例,但是,对于这笔被征收人根本就觉得不合理的征地补偿款,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动,也最好别要,因为这对被征收人而言,并非是一件好事,而且还有可能就是一个陷阱。
一旦你动了这笔征地补偿费,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认为,你对现在这笔征地补偿费没有异议了,自己也就落实了补偿安置职责,然后自己就可以光明正大地拆除房屋、占用土地了。
所以,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对于突然降临的钱财,能不动就不动,如果知道是征收方打的征收补偿款,那就更不能动了,当然了,这只是在被征收人不同意征地补偿款,觉得补偿款低的情况下。
总之,最后凯诺律师想要表达的是,土地征收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征收方或是村委会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