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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有的房屋是有权属证明的,有的则是没有房屋权属证明的。一般而言,如果有房屋权属证明,那在拆迁中自然就可以获得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但如果没有房屋权属证明来证明你的房屋是合法的,那在拆迁中自然也就无法获得与有房屋权属证明同等级的拆迁补偿了。
因此,大家在得知要拆迁时,要及时地将自己的相关权属证明保存好,如果没有或是丢失,要及时地补办。当然了,实践中房屋权属的认定不能随意来,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那么,房屋权属认定的依据是什么?拆迁中无权属认定依据的如何补偿?
我们以浙江绍兴上虞区为例,根据《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依据为:
(一)房屋已经取得有效的批准、批建手续;
(二)房屋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其他可以作为合法性认定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房屋有没有权属,一般是从该房屋有没有取得建房手续,有没有获得批准,批准途径合不合法,有没有房屋产权证等来进行认定的,如果房屋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批建手续等,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等,那么将来如果遇上拆迁,那就会对自己非常地不利。
事实上,无论是农村村民建住宅,还是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建设,都必须要办理相关的手续。这在《土地管理法》中早就有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农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流程,自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各地都发布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大家可依据当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建房、扩建、改建、翻建等,千万不要擅自占用土地建房,否则不仅房屋会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拆除,而且在拆迁时也不拿到有权属房屋证明同等级的拆迁补偿,也就是拆迁补偿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