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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补偿金额的多少是各位被征收人最关注的问题。但是在面对拆迁时,被拆迁人经常听信拆迁方或村委会等人的劝说,草草签了补偿协议,最终导致补偿的不合理,甚至影响到家庭生活水平的降低。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征地拆迁要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那么补偿要参考的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带大家看一下,征地拆迁补偿中的三大基本标准。
首先,拆迁后的生活水平不得低于拆迁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若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下进行。
其次,不得低于周边市场价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有时征收方在评估后,几年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时周围市场房价早已上涨,这显然补偿是不合理的。
所以当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时,最低补偿要参照周围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多少,而选择房屋置换时,相同地段最低要求根据一比一的原则进行补偿。
最后,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在拆迁中,征收方经常通过奖励的方式诱惑被征收人“先搬迁,后补偿”,很多被拆迁人陷入套路中,早早搬走,没领取到合理补偿,房子也被拆除了。
因此,征收中我们要抵制住拆迁方的诱惑与劝说。征收方作出安置补偿协议后,参考上面三条基本原则,判断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不要盲目签字。出现不合理、不公平的补偿时,要及时咨询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