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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常会有一些由老百姓自建的未经审批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这样的房子让老百姓非常的头疼,因为这些房子虽然在居住期间不会有任何的问题,但是在遇上拆迁的时候,通常会因无证而被不予补偿(拆了白拆一分不给)。
而且也经常有当事人在线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家的房屋建的比较的早,没有房屋产权证,现在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一分钱的补偿都不给,这合法吗?
那么无证房屋就真的不给一分钱的补偿吗?这对老百姓是否公平呢?
首先对于无证房屋需要依法认定,不能将所有的无证房屋都“一刀切”的认定成不合法的建筑,这是极其不公平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4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对房屋的认定一般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合法建筑(依法审批建的房屋),另一种是不合法的(未经审批私自建的房屋)。对于合法建筑理应要获得合理的补偿,对于未依法登记不合法的建筑,理应不予补偿。
但我们也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看出,无证自建房不能直接认定成违建而不予补偿,这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如果直接对无证房屋一律不予补偿,那么显然是无法保障老百姓生活条件的。
因此,在实践房屋拆迁中,如果征收方未依法进行调查、认定等程序就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无证自建房如何补偿?
一般而言,2008年之前建的房屋,也就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的房屋,在实践中是很难被认定成违法建筑的。因此,这类房屋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获得和有证房屋一样的拆迁补偿。
不过,有的地方却不会对这些因历史遗留原因造成无证的房屋给予被征收人与有证房屋一样的拆迁补偿,通常只给合法房屋补偿的一半,有的则是只给货币补偿,而不会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总之,对于无房屋想要获取有证房屋一样的补偿是比较困难的。
但是,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也就是说房屋是始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的老房屋或是流传下来的祖宅,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当要给予与合法房屋一样的补偿,否则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于2008年之前建的,但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所翻建的房屋,就是2008年以后有翻建的情形,则要按照相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如果没有补办,那么依旧是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或是少补偿。而对于2008年之后建的房屋,但却是建在拆迁公告张贴之前,那么这样的房屋在遇上拆迁时,可有机会争取一下房屋重置成本价的补偿。
在拆迁中,无证房屋被直接认定成违法建筑的情况非常的多,但这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将无证自建房直接认定成违建很有可能就是拆迁方的小伎俩,其目的就是为了达到低补偿或是缩短拆迁期限。因此,当大家遇到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拆迁律师,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修建高速公路占地如何补偿?
昨日,有河南当事人说,当地现在要修高速公路,自己家的养殖场正好在征收的范围内,养殖场内有两万只鸡,可是他们给的补偿非常的低,该如何维权?
针对修高速公路占地的补偿标准,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8条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就是说,如果养殖场被征收之后,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远远低于养殖期间的生活水平,且长远生计无法保障的话,那么被征收村民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与征收方再次协商。如果协商未果,那么提高补偿较有效的办法就是让律师介入调查,然后依法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