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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怎么办?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提高补偿?
发布日期:2020-06-17点击率:570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我们都知道,国家因公共利益需征收土地的,要给予被征收村民合理公平的补偿。但是,在实践征收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补偿落实不到位、不按规定实施征收的现象越来越多。

  那么,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村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不满意时应该怎么做呢?村民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下面凯诺律师就根据办案经验为大家来讲解一下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部门征收土地时,都应当要给予村民哪些补偿?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要依法足额及时的给予村民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征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若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怎么办呢?

  1、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征收方有诚意进行协商的话,被征收人可根据国家补偿标准要求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不过,在与征收方进行谈判之前,被征收人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要详细了解征收方的情况。比如是谁要征收自己的土地?征收方是否有合法的征地批文,是否发布了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其次就是所谈判的结果能否真正的写进拆迁协议里等。

  2、申请裁决。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不服土地征收批复、土地补偿方式争议、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强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违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请裁决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申请裁决的法定程序是,要先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经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可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申请裁决。

  3、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前两种方法的结果都不满意的话,那么再裁决之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对此,很多老百姓可能会问,如果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不可以不用那么麻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

  对于这个问题,想必懂点法律的人都知道,是不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条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另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有异议,只能先进行协商和裁决(复议),然后才能依法提起诉讼。如果被征收人没有进行协调和裁决而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就会因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不予立案。

  结合《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申请协调和裁决;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安置人员申请协调和裁决;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和裁决。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是以先行申请裁决(复议)作为受理补偿安置方案的前提条件。

  总之,如果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要及时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失。另外凯诺律师还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征地拆迁涉及到自身的利益,但因征地拆迁所涉及到的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在遇到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让律师依法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