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凯诺兰州拆迁纠纷胜诉案例:镇政...
- 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立法了,老百...
- 【收案公告】凯诺拆迁律师介入海...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在广东云浮...
- 【收案公告】凯诺征拆律师团队介...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对于农民来说,种地获得丰收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但是,随着城镇一体化的进程,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到农村。若土地上有青苗及其附着物时,相关部门是否可以打着征收的名义将其清除?面对此类案件相关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维权呢?接下来请看北京拆迁律师为您进行案例解析:
张三系某村村民,在村内有土地耕种。2014年12月26日,镇政府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对张三的地上物进行登记并制作了《地上附属物登记清单表》。根据该清单表显示,张三承包地上种植有青苗及其附着物。
2015年10月3日,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出具《高速路段滞留户地上物进场腾退的委托》载明“我村委会研究决定对地上滞留物进行进场腾退,为此,特委托镇人民政府实施相关工作”。2015年12月11日,公证处依镇政府的申请对张三承包地上的青苗及其附着物进行证据保全。2015年12月18日,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张三承包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清除。
2016年3月22日,张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在未与其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推其合法承包土地青苗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那么,某镇政府清除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镇政府提交的村民委员会《高速路段滞留户地上物进场腾退的委托》,可以认定上述行为系某镇政府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镇政府并非征用土地的实施主体,同时实施强行清除的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本案中,镇政府实施上述行政强制行为既无法定授权,亦未履行法定程序,应属违法。张三可以通过诉讼来确定镇政府的行为违法,同时对于由国家工作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主张国家赔偿获得经济救济。所以,面对相关部门的侵权行为,作为老百姓要敢于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让正义归位,让民心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