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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补偿安置是最为重要的内容,其不仅是整个征收拆迁环节中最能体会人文关怀的一节,也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最为密切的一部分。所以,安置是否到位,以及安置的房屋是否权属明确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2012年7月20日,王五作为被征收人就其房屋与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其中约定安置房为二居室一套。2013年5月20日,双方之间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安置房为某地块现房105号二居室一套,面积约为70平方米。
2013年10月15日,王五向房屋征收中心交纳了安置房相关费用,并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入住通知单,载明王五选定的105号房屋已经于2013年10月15日交清了相关费用,具备交房条件,可以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随后,在王五办理入住手续时,发现105号房屋由案外人张三居住,张三称该房屋由房屋征收中心交其居住,由于张三的实际占用,王五无法实际居住105号房屋。无奈之下,王五只得另寻住处,与中介公司签订房租租赁合同,租赁了与安置房相同区域的二居室一套,王五自己付租房租金。
本案中,王五是否可以向征收中心以未实际交付居住房屋为由主张其违约责任呢?王五的租金损失又该如何救济呢?
在本案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王五作为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中心签订拆迁协议,并据此取得105号房屋。且王五已按照协议履行了相关购房款等给付义务,房屋征收中心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王五履行完全交付105号房屋的义务。105号房屋在交付王五前已经由陈三实际居住使用,房屋征收中心并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义务,未将105房屋实际交付王五使用。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五可依安置协议及交缴费用的相关凭证起诉,要求实际交付房屋并要求陈三排除妨害。
关于租金损失问题,王五于2013年10月15日履行了安置房交房的相关手续,并由物业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具备交房条件,可以办理入住手续,但房屋征收中心并未依约交付安置房,故其应该自2013年10月15日其计算租金损失。
征收拆迁中的房屋安置工作关乎老百姓生活的质量与生活的稳定性。很多人都有家园之情,但是因为特殊的征收情况,大家积极进行配合,但是如果在安置环节出现问题,那么对于老百姓来说是没有安全感的,而对于相关部门来说则是工作责任不到位的体现,同时也会加剧双方之间的矛盾,消耗彼此的信任。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应该秉承着阳光征收,为民服务的负责任工作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