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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常常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会以各种违法手段来促进拆迁,面对拆迁方这样的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做为弱势群体的一方,有权向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尹先生是河北人,早些年与某村委会签订了拍卖四荒使用权合同书,由尹先生承包该村村委会的200亩荒地,没过几年,相关部门要对尹先生承包土地在内的土地进行征收,可是并没有出任何的征地公告和相关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只有相关工作人员出面与被征收人协商了补偿事宜,尹先生虽然不懂法律,但他认为,征地是大事儿,且也没有见到任何征地相关的文件,因此尹先生并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尹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保险起见,他委托了凯诺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凯诺律师为了能够尽快帮助尹先生,便立即前往了当地去调查,同时,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尹先生向当地县有关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依法公开此次征地项目的批复文件、一书四方案、征收土地以及安置方案公告、征地红线图等材料。并以复印件的方式进行答复。
随后,尹先生收到了县有关部门的答复,对方称,尹先生申请的相关信息已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了,于是尹先生又去相关部门信息公开网上多次查找信息,均未找到,尹先生认为相关部门的答复内容根本不存在,却让到网站自行查找构成了不作为。针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尹先生再次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了复议申请,而上级相关部门在审查后,以相关信息网站系统升级为由,不能认定为相关部门构成不作为,因此,驳回了尹先生的复议申请。
凯诺律师认为,不能把希望寄托于相关部门内部,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的职责,应当要依法予以处理,但是实践过程中,却大量的存在这种行政相关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不答复等情形。无论是律师还是老百姓,面对相关部门的这种表现,往往会非常的气愤。不过面对他们这种不作为的情形,老百姓还是要理性的面对、积极的维权。下面凯诺律师就针对维权总结出了以下几点,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递交相关申请书时要保留证据
当我们在维权过程中,首先都会向相关部门递交各种申请书,不过向行政相关部门申请要求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方式有很多种的,比如当事人自己到窗口当面递交材料、通过网络申请或是通过信件等方式申请等,不过此时,律师建议被拆迁人以邮件的方式进行申请,且邮件单子上面要注明申请内容,同时也要对邮寄的单子进行拍照,之所以这么做,其主要用意在于,如果相关部门日后有不作为情形而进行维权时,这能够有效的证实被拆迁人已经向相关部门递交了申请。以防出现相关部门称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等情况,影响维权进程或是维权不能。
要注意的是,向某相关部门提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前,可以先查询该行政机关是否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是否有类似的司法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曾多次发布行政不作为案例,被拆人可以借鉴学习。
被拆迁人一定在申请书,详细提供申请所依据合法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应证据,同时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告知。
二、申请后,要牢记履责期限
对于履责期限,不同的申请事项,所对应的履责期限也是不同的,比如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根据最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而行政诉讼一般则是6个月。
因此被拆迁人应当要对维权期限有所了解,以防出现因维权时效问题造成维权错误的后果。不过,在不知道履责期限时可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
三、在最佳的期限内维权
有许多老百姓总是认为,遇到拆迁纠纷什么时候都可以进行维权,可他们不知道的是,无论做什么事情,一拖再托只会让事情变得更复杂。我们在面对相关部门不作为的情形时,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有效途径维权,因为征地拆迁案件不同于其他诉讼,行政复议的期限只有60天,而行政诉讼的期限只有6个月,一旦错过了这两个期限,那么对我们是非常的不利的。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老百姓一定要沉住气,理性的面对,然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维权之前要搜集相关的证据,比如与此次征收相关的文件,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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