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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很多老百姓在遇上补偿不合理或是违法强拆时,因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或是因其他原因导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维权,等到在想要找律师维权时,往往是已经过了维权期限。
最近,凯诺律师接到过很多当事人询问拆迁维权期限的问题,在叙述过程中,他们的情况都非常的相似,就是房屋在很早之前就被拆了,期间因补偿不合理采取过上访、媒体曝光、找相关部门等多种手段寻求帮助,可是最后都不了了之了。现在又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距离房屋被拆已经过了四五年了。
对于这种情况,其实说白了就是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还非常的浅薄,对维权的期限也常常是忽视了,可能很多人认为,事实就摆在那儿,那么我什么时候都可以维权。对此,凯诺律师认为,法律对于时效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很多事情一旦错过起诉期限,那么便很难再通过法律维权。
那么什么是起诉期限呢?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
征地拆迁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是实施征收主体只能是政府,因此,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一旦遇到纠纷想要提起诉讼时,只能是行政诉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告官”。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一旦错过,那么法律维权的的这个途径基本上就已经结束了。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来简单的讲解一下几种起诉期限的类型。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那么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在发的各种文件中,告知了你起诉讼期限,而且被拆迁人又知道拆迁行为也已经发生,那么就从这个时候算起,其起诉期限为6个月,被拆迁人就必须要在这6个月内提起诉讼,错过这个期限,那么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没有了。
其次,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根据新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对方没有告诉你起诉期限,但是被拆迁人已经知道拆迁行为已经发生的,这个时候起诉期限从知道起算起6个月内,不过这里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就是再怎么算也不能超过一年。
最后,不知道起诉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还有一项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行政复议的期限,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如遇不合理不公平的补偿、违法拆迁的情况,被征收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作为行政机关,本应当作为百姓生活的保护伞,百姓权利的捍卫者,但他们却在工作中慢慢忽视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使百姓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因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一旦遇到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或是拆迁方存在违法行为,一定要及时的采取行动,否则可能就会错过维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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