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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过程中,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时通常是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或是两种相结合的方式。实践过程中,被拆迁户往往会首选产权置换这一方式,因为房子不仅是老百姓的生存之本,更是避风的港湾。选择产权置换,首先会让被拆迁户在一定程度得到安全感。
然而,本以为可以在拆迁以后住进新房子,享受新生活,可是现实却打破了拆迁户的这一梦想,让被拆迁户背上了沉痛的烦恼。
前不久,有当事人向凯诺律师诉说,我们与拆迁方签完协议之后,全家人已经在外租房过日子过了6年了,但是到现在还没有拿到安置房,我该怎么办?
在凯诺律师日常接待的过程中,诸如此类的问题非常的多,拆迁补偿协议的履行日期已经届满,但拆迁户却迟迟拿不到补偿款或是安置房,去找相关部门解决时,相关部门也是一直拖着不解决。
近日,又有相关媒体报道,早在2007年,大水清沟二期项目就启动拆迁。作为这一年的青岛市旧城改造工程重点项目之一,居民交房签约时得到的承诺是:30个月后原地回迁。照此推算,到2010年,拆迁居民就可以回迁入住新房。然而,从启动拆迁至今,12年了,近400户拆迁居民仍然在外租房,回迁安置房遥遥无期。
这些年来,拆迁户四处奔走询问安置房的交房日期,但相关部门总能给出“年中6月竣工”“年底竣工”等的承诺,但是时至今日,拆迁户仍在外租房暂住。
据拆迁户所说,在听到要拆迁改造时,大家都非常的高兴,也积极的完成了签协议、搬家腾房等交房流程,目的只是想尽快住进新房。可是谁也不成想,这一梦想落了空。
众所周知,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最关心的就是安置补偿的问题了,但就安置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陷阱,是被征收人根本想象不到或是无法接住的,一不小心就上了拆迁方的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必须实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拆迁方应该给被拆迁户提供现房安置或是补偿款足额到位。然而实践过程中,对于拆迁安置房,当下很少有现房,大多都是约定几年内交房并且承诺支付相应的过渡费。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拆迁方无法提供现房时,被拆迁户一定要考察项目建设的审批手续,如果手续不齐全或是当中存在违法行为,被拆迁户可先向有关部门反映,从而减少后续的风险。同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安置补偿协议应该要写明安置房的具体位置以及房屋朝向、面积,最重要的就是要写明交房日期,并注明交房违约责任。
面对迟迟拿不到安置房的困惑,被征收人要怎么做呢?
根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是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在拆迁方不履行合同补偿义务时,被拆迁人可以拿着协议原件去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协议相关内容或是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果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协议原件却被拆迁方拿走了,而被拆迁人手里只有一份复印件,此时,被拆迁人应当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介入到案件当中,通过法律程序让律师调取协议原件,要求对方履行。因为,如果被拆迁人拿着复印件去法院起诉的话,很有可能法院会不受理,即使受理了,因证明力比较弱,也会导致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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