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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到今年以来,被曝出的违法建筑越来越多,如秦岭违建别墅、削山造地违建别墅以及黑龙江“曹园”到近期的神秘会所“华堂”违法建筑事,而这些事件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这也让不少地区相关部门开始重视起了严查违建一事。
此前,福建、黑龙江、贵州等省的住建部门均发出通知,要求对别墅项目进行梳理工作,并暂停办理别墅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同时北京在前段时间公布了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并且已于4月28日起正式实施了。
《条例》中规定,今后,城市总规实施情况将每年体检。同时将构建全流程覆盖、全周期服务、全要素公开、全方位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损害公众利益的违法建设,将不得使用市政公用服务。执法机关需全程记录拆违过程,阻碍拆违将受到行政处罚,强制拆除费用将由违建当事人承担。
今天上午,,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再次召开《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配套文件新闻发布会,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据了解,北京将对在施违建“零容忍”,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违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还将被纳入北京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那么什么是在施违法建设?
根据此问题,在《实施意见》中就明确了在施违法建设的定义,指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正在搭建、开挖的建设。
违法建筑一直以来是阻碍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因违法建筑的存在,侵蚀了城市公共资源,也危害着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此前新闻所曝出的违法建筑的事件来看,很多违法建筑的建设者其目的并不是为了自己居住,而是想通过这种途径,在平时的房屋出租以及城乡一体化的腾退补偿安置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
针对处置违法建筑,《实施意见》明确了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工作程序,还包括强制拆除费用追缴、责任追究和案件记录归档等。拆除程序如下:
第一步为现场核实认定、责令改正。在《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现场勘验、违法认定,并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在3日内自行拆除(回填),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步则为非必定程序,当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时,执法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的决定,并由违法建设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最后一步则是强制拆除程序,当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拆除(回填)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回填)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回填),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托“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和应急预案;应在下达强制拆除(回填)决定书当日将该决定书张贴在拆违现场予以公告。
同时在《实施意见》中还规定,执行强制拆除前,对当事人未自行清理合法财物的,相关部门应制作物品保管清单,妥善保管;对强制拆除(回填)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对于拆除违法建筑,从以上《实施意见》中所规定的来看,违法建筑不能说拆就拆,必须要走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违法建筑、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且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其次我们在该《实施意见》中还看到,此次《实施意见》体现出了严、快、细的特点。对在施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的,将严肃查处,坚决消除违法状态,以对违法建设“零容忍”的态度实现动态“零增长”的目标。
对于这种施违法建筑在拆除时是否还有补偿呢?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来看,相关部门在拆迁时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但是这个补偿是有前提条例的,也就是说,所拆建筑必须是“合法”的。
所谓“合法”建筑必须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的建筑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如果没有那么则就可能会被认为是违法建筑。
那么面对北京严查“违建”的坚决态度,被征收人还有没有可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当房屋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时,大家可先别慌张,也不要急于拆除,无论是违建还是不是违建,被拆迁人如果要想在拆迁中获得补偿,那么就必须要在相关部门拆除之前取证,就是对房屋现场进行拍照或是录像,清点好自己房屋内的样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
同时,如果遇到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的时候,要对强拆现场再次拍照录像,在取证时尽量拍清楚拆迁人员。然后在救济期限内咨询专业律师,把握住维权时机,尽早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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