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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听到要拆迁时,被征收人要提前做哪些工作?房屋被违法“偷拆”时,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9-05-16点击率:589

  征地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遭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但是最多的还是补偿纠纷。当被征收人觉得补偿太低或是补偿无法保障征收之后的生活时,多数情况下,都会选择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但事情并不会如被征收人所愿,以为,只要不签协议相关部门就没办法,就可以以拖来拿到合理补偿。

  可是在实践过程中,并不是这样的,拆迁方为了尽快达到拆迁的目的,通常会以各种方式来逼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或是趁当事人不在家时偷偷拆掉被征收人的房屋来达到他们的拆迁目的。

  林先生是福建省某市某区人,2012年6月25日,当地相关部门作出闽政地[2012]598号《关于A市B区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同意征收某村旱地0.39公顷、园地4.72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6952公顷及其他农用地0.317公顷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事隔一个月后,当地相关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B区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同意征收上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按规划用途使用。随后,相关部门发布[2012]42号《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并张贴在村委会的公告栏内。同年,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张贴在村委会的公告栏内。

  但是林先生对征地补偿款不满意,因此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可是林先生的这一行为引起了相关部门的不满,于是次年,林先生的房屋被人拆除。然而,当林先生得知房屋被拆一事时已经时隔一年之久。于是,林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立即委托了凯诺律师。

  因林先生的房屋被拆已经一年之久,凯诺律师认为,如果不立即采取维权行动的话,将会因诉讼期限已过而导致林先生的诉权丧失。随后凯诺律师便很快进入到了维权状态。

  然而在一审时,法院竟然以林先生所诉的相关部门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且林先生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而林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诉求可延期的证据。

  对此,凯诺律师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撤销A市中院作出的一审裁定并指令A市中院继续审理本案。二审期间,两位律师向法院补充了证据,并未二审的开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最终福建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其实像林先生房屋被“偷拆”的情况,在实践过程中非常的多,要是知道“偷拆”的主体还好,可是在生活中,对还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这意味着被征收人无法得知违法“偷拆”的责任主体是谁,也就是说你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话,却不知道去告谁。

  因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在听到或是看到相关拆迁材料信息的时候,要做到以下几点:

  被拆迁人应及时的将自己所涉及到的所有有效的证件保存好。比如说户口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以及营业执照等。只要是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证明都要收集好,做到万无一失。

  在要开始实施征地拆迁活动时,征收方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会断断续续的下发各种通知、公告文件。比如征收决定或是征地批文,征地拆迁公告、及拟定的安置补偿办法、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补偿资金银行账户、拆迁方案、拆迁计划等。其中,征地批文很多时候拆迁方是不会主动公开的,不公开征地批文,这就损害了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

  因此,这个时候被拆迁人要及时的去行使自己仅有的权利,主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到各种拆迁文件,来作为维权的证据之一。

  其次,就是对房屋拆之前以及房屋被拆之后的情况进行一一的拍照,留作证据。凯诺律师还要提醒大家,如果房屋被强拆或是被偷拆且发现的比较及时的话,一定要先报警,且对报警电话要进行录音。

  当遇到不出警或是受理后冷淡处理,或是当地市、县公安局不予处理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越级拨打报警电话。相关部门清楚报警人遭遇强拆等问题而以各种理由拒绝出警时,可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而这时电话的录音及报警电话记录就是对咱们有利的证据。

  最后,如果房屋被拆,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在维权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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