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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行政诉讼律师:“误拆”之后就一赔了之了吗?
发布日期:2018-11-29点击率:710

  在当今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虽然目前我国的违法征地拆迁行为比之前有所减少,但是仍有不少拆迁项目是变着法的制造各种噱头拆掉老百姓房屋,试图逃出法律的手掌心。其中误拆就是目前的创新手段。

  误拆一词相信大家都非常的熟悉了,误拆之后,老百姓面对的则是无家可归的悲惨局面。

  今年的时候,南京的潘女士在未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且拆迁方也未经过房主的允许之下,房子居然被拆迁方拆成了一片废墟。可是随后拆迁方的对此事的解释是:误拆。而且还将误拆的原因归咎为工作上面存在一些“瑕疵”。

  合肥的沈先生,同样也是在补偿一直未与拆迁方谈妥的情况下,半夜就被人打电话告知其房屋被拆掉了。事后,拆迁办的人表示一点都不知情,而社区管委会的相关人员则表示,因为赶进度,造成了误拆。

  频繁发生的“误拆”事件就真的简单吗?

  凯诺律师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是有权拒绝签字的。而目前大多数拆迁中以“误拆”为由而折掉老百姓的房子,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强拆,是拆迁方为了推进项目进程,避免被认定为强拆的“另辟蹊径”,躲避法律制裁的手段,更是相关部门为了尽快完成拆迁进度而故意导演的一场戏码。

  在2011年正式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拆迁”被改为“征收”,而行政强拆被司法强拆所取代,也就是说目前唯一能够合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也就是司法强拆。如果拆迁相关单位想实施强拆必须要通过合法程序,申请通过的才能实行强拆。

  “误拆”完一赔偿就算了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严令禁止暴力强拆、行政强拆。但就目前来看,还是有不少的拆迁项目利用权势挺而走险的走这种违法乱纪的拆迁行为,而目前的“误拆”则成了他们经常用的小伎俩,当整个事件被完全曝出来的时候就以让人难以信服的”拆错了“等借口来回避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此凯诺律师提醒说,对于这种小聪明,如果还没有觉醒的话,是要付出大代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别人的财物损毁,构成玩忽职守罪。

  面对”误拆“,我们应该怎么办?

  在房子还没有被拆之前,也就是在补偿协议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时候,要马上采取维权措施,在效的时间内及时的启动法律程序制止住他们强拆的行为,不要给对方任何的强拆机会。

  如果遇到违法误拆的情况时,被拆迁人要保持冷静,千万不要以暴制暴,不要和拆迁方发生肢体冲突,如果能够录音或是录下视频,要及时的拍摄下强拆的画面,其次还要保存好相关文件,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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