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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政府“租用”百姓土地,属违法行为!但租出去的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12-04点击率:708

  “以租代征”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征收方式,不少地方打着“以租代征”好处多的幌子征收老百姓土地。对于这种情况,其实是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是很多当地政府为了规避土地征收程序,而以租的形式占用土地。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从此条例来理解的话,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不管是行为还是合同都是得不到法律的认同的。以下是“以租代征”常见的6种形式

  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以租代征”的违法点

  1、以租代征不是出于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如果只是为了商业开发,那么则是不能满足征收集体土地的前提条件的。

  2、没有相关“用地手续”,规避法定征收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集体土地的,必须要向国务院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及征收集体土地手续。

  3、逃避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这在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因此,当征收方看到要支付被征收人这么多的费用时便打起了征地补偿的主意,然后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征收老百姓土地,这时候补偿就大大折扣了。

  除此以外以租代征还侵害了老百姓知情权、财产权、生存权以及发展救济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土地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从法律方面来看,不管是内容还是方式都充分体现国家对被征收人知情权的保护。不过“以租代征”的形式,其实是相关部门为了隐藏其行为的违法性,或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减少老百姓补偿。但无论结果怎样,目的怎样都侵犯了老百姓的知情权。

  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各项费用的确定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以租金方式代替各项补偿费的方式会使农民的财产权遭受巨大的损失。

  以租代征时的救济途径

  如果在生活当中遭遇了”以租代征“的情况,与当地拆迁方签下了土地租赁合同,大家先不用担心,因为该合同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可以起诉确认该租赁合同无效后,要求相关部门返还土地。

  如遇到“强征”、“强拆”,也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以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由于征地、拆迁案件比较复杂,老百姓势必要通过找专业拆迁律师帮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返还土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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