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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时机什么时候最好?
发布日期:2018-06-01点击率:606

在征地拆迁当中,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时候非常的多,没有征地公告、没有安置补偿协议,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合同等,面对各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拖延造成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损失的,要什么时候起诉才是最的好时机呢?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其履行时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有四层含议:

(1)是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比如政府信息公开(征地必须有批文,有规划,有补偿安置方案这些有案可查,公民可以申请)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只要公民申请,有关机关必须及时履行,如若不公开可提起构成信息公开之诉

(2)是具有履行的可能性。即行政机关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阻碍履行或使职责不能完全履行则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3)是要有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必须依法提起申请,行政机关有些信息征地信息公开的在国土资源局官网或者政府主网站,不主动公开的,比如各位被征地人想知道当地的补偿政策可依法申请)。这是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前提条件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无所谓不履行法定职责。

(4)是要有不履行的表现。只有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不处理、不答复、拖延处理或拒绝处理才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不履行法定职责,何时起诉时机最佳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通常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有些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作出了专门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未作专门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则统一设置了两个月的期限。如果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可以提起诉讼;反之,如果法定履行职责的期限未届满就提起诉讼,就属于起诉时机不成熟,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可如果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期限之内就作出拒绝决定,则不受履行职责期限的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即时针对拒绝决定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确实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本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通常强调的是时间紧迫、事项重大,而且错过了这个时间就不可逆转或者损失不可弥补的情形。例如,考试的紧迫性、人身救助需要、参加有时间限制的活动等。

在征地拆迁当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拆迁当中的问题时,请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尽早用法律途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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