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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是一种可以让老百姓短时间内翻身的一个好机会,但是由于在征地拆迁当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经常导致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发生矛盾。一般来说,在征地拆迁当中,是必须先要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然后再进行拆迁,同时,在拆迁方按照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对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如果被征收人发现有疑问或是不合理的时,是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是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
周女士是浙江省宁波人,在她所在村有两幢房屋,其中的一幢为62平方米,而这一所是通过合法手续向其弟所购买,另一幢是周女士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建造的合法房屋。但数年后,街道办事处以化工园区拆迁清零工作为由,将周女士的两处合法房屋均给拆除,周女士家属认为,街道办事处的行为与周女士未按照街道办事处的要求签订不合理安置补偿协议有关。于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委托了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全权代理。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违法拆除的行政诉讼。在庭审中,凯诺拆迁律师提出,双方争议源于街道办提出的不合理补偿以及街道办认为周女士的房屋并未经依法批准建造,系违章建筑。凯诺拆迁律师认为在周女士对评估单中的价格有异议,且未同意搬迁的情况下,街道办自行强拆加上周女士愿先拆除后确定价格的意愿,违背了周女士真实表示的意思。此外,将周女士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予以拆除之外,且在拆除之前未先告知周女士相关的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利,就作出处罚决定,这严重侵害了周女士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益。整体来看,街道办未严格遵守征收程序,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申请法院进行裁决便对周女士房屋作出了强制拆除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最终,判决街道办事处对周女士房屋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强制搬迁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之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换言之就是,只有法院有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安置补偿协议未达成的或是未落实的,任何单位或是个人都不得实施强制拆除房屋。
其次,如果在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必须要走正规程序才能进行强制拆除。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对于房屋征收的双方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先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由征收人按照裁决的内容落实补偿安置。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总之,如果我们换个角度去看问题的话,行政行为违法严重损害了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陷入到困境当中。因此,在征地拆迁当中,假如我们遇到以上案例中的情况,我们要及时的用法途径来解决,切忌使用暴力行为,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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