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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行政机关没公开相关信息,一定会有猫腻!
发布日期:2018-05-18点击率:663

  征地拆迁当中,行政机关不公开相关拆迁信息已经在实践当中形成了一种常态,拆迁方往往把最重要的信息选择不公开。然而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对于行政机关不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况且,这种选择性公开拆迁当中的相关文件本身就危害着老百姓的权益。

  征地拆迁当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公开所有的征地拆迁文件,比如征地拆迁公告、征地、拆迁批复文件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如果老百姓没有看见这些文件,那么则说明当下拆迁当中一定有猫腻。

  井先生是山东人,在当地经营着一家小规模企业,由于当地拆迁改造需要征收土地,而井先生的企业正好也在拆迁的范围之类,但是,令井先生奇怪的是,对于征地相关的材料,井先生并没有看到过任人可的材料,且当地的相关部门也并没有进行公开,因此呢,对于征地的具体细节,井先生是一概不知。幸好,井先生法律意识比较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能够解决眼前的困难。于是委托了贾启华主任、和雪莲律师全权代理该案件。

  为了能够找到相关部门违法征收的违法点,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井先生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在数天后,相关部门作出了答复意见书,答复井先生:”现将你所申请地块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复印件邮寄给你们,同时,你所申请的其他信息建议向其它国土资源局咨询、获取“。收到此邮件,两位律师非常清楚,这是相关部门的一个手段,于是,两位律师指导井先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在审理当中,认为,按照我相关法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材料,经省政府批准,报批材料是相关部门在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履行审查职责时的依据也是证明建设用地批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因为,相关部门有公开的义务。

  最终,国土资源部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中“井先生所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报批材料”部分的答复内容,责令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就井先生所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报批材料部分重新作出答复。

  那么,在征地拆迁当中,拆迁方应该公开哪些信息呢?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征地过程中,一些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县应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在生活中,相信不少老百姓在征地拆迁当中也都感同身受,也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老百姓首先要有一个较强的用法律维护权益的一个意识,才能够真正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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