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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29点击率:188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来源: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详见附件1)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因非农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参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司法、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负责做好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开。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张贴发布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需于张贴当日对张贴情况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2.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3.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4.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5.办理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手续;

  6.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市场、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7.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8.其他不当增加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应当进行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实施,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及3名以上被征收土地农民签字见证;拟征收土地上农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或者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公告张贴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并需在张贴当日对张贴情况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九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征收实施机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将征地前期资料提交给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申请征收土地报批工作,并由县人民政府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等。

  第十二条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详见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的(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第十五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权人所有。

  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水田青苗补偿标准执行;用于养殖水产的山塘水库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邻近旱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

  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

  经批准种植的农产品、中草药或属名优特产品,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户一户只能认定拥有一处宅基地。

  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因特殊情况未办理手续的房屋,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补办建房手续及补交税费后,按户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一)被征收户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

  (二)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村民建房审批手续;

  (三)被征收户仅有一处住房,房屋生活设施齐全且一直居住。

  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建房占用耕地面积在130平方米以内、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或占用未利用地21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据实予以补偿;超出占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且未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超出部分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按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附件6、附件7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出具测绘成果。

  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装修(饰),以不超过最高补偿标准的价格包干补偿。具体按照附件8执行。

  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照附件9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 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家补助费、过渡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一)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补偿两次。每次补偿为:面积≤100㎡ 的,按700元计算;面积>100㎡ 的,按7元/㎡ 计算。

  (二)过渡费

  过渡补助期限不超过24个月。过渡费按月补偿为:面积≤100㎡ 的,按500元/月计算;面积>100㎡ 的,按5元/㎡ /月计算。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按照附件10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逾期未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逾期未迁移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征地范围内不需要异地恢复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水沟、水渠等生产生活设施,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前款规定的生产生活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重建,不另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作经营性用房的(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24%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8%的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企业合法建(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不予安置。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直接损失,最长补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三条 征收学校、卫生院、村(居)民委员会、敬老院等公益性房屋和宗教活动场所,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不予安置。

  第四章?征收安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

  第二十五条 征收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一)房屋征收安置补助

  1.宗地证内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每宗地60平方米的基数标准计算,一次性发放购房安置补助34万元。

  2.宗地证内面积超出60平方米的,按每宗地120平方米的基数标准计算,一次性发放购房安置补助68万元。具体安置补助方式为:①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60平方米、低于120平方米的,低于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核减安置补助;②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120平方米、低于210平方米且只享受一户安置的,超出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2倍进行补助;③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低于210平方米且享受2户以上(含2户)安置的,超出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助;④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210平方米且只享受一户安置的,超出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2倍进行补助;⑤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210平方米且享受2户以上(含2户)安置的,超出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50%进行补助。

  3.若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且住有两户以上(含两户)的常住达到已婚年龄独立户口的(符合一户一宅),在一户的基础上,每增加一户,另增加安置补助30万元。

  4. 被征收户在同一征收区域若有两宗或两宗地以上的,以合并方式计算面积,按一宗地进行安置补助。

  (二)安置购房补助

  1.符合安置条件并在征收协议签订一年之内购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规划规范标准房屋的成员,一次性按3万元/人发放安置购房补助。

  2.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卫健等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农村独生子女户,额外可享受1人份额的安置购房补助。

  (三)安置购房装修(饰)、物业管理补助

  购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规划规范标准的房屋(征收协议签订一年之内),根据购房面积结合人口领取基本装修(饰)补助和物业管理补助。人均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含30平方米),按850元/㎡ 一次性领取基本装修(饰)补助及85元/㎡ 的物业管理补助;人均面积大于30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的(含50平方米),按950元/㎡ 一次性领取基本装修(饰)补助及95元/㎡ 的物业管理补助;人均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按1000元/㎡ 一次性领取基本装修(饰)补助及100元/㎡ 的物业管理补助。

  第二十六条 已安置人口一律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土地征收奖励、房屋征收奖励、坟墓搬迁奖励,按下列标准予以执行:

  (一)土地征收奖励

  土地征收奖励按照附件11执行。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征收奖励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后,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约定时间主动腾地的房屋被征收人,经征收实施机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被征收人宗地符合安置条件人口4人以内(含4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宗提前搬迁奖励;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二个月内,按被征收人宗地符合安置条件人口4人以内(含4人)一次性给予8万元/宗提前搬迁奖励;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三个月内,按被征收人宗地符合安置条件人口4人以内(含4人)一次性给予6万元/宗提前搬迁奖励。超过4人以上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每超过1人增加提前搬迁奖励0.5万元。

  (三)城镇居民房屋征收奖励

  征收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房屋征收奖励按照附件12执行。

  (四)坟墓搬迁奖励

  坟墓搬迁奖励按照附件10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征收补偿款、安置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规定期限支付补偿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0月13日颁布施行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发〔2022〕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被征收人使用国有出让土地新建房屋经批准进入房地产交易的,必须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按批准转让时土地评估价的30%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相关规定缴纳交易税费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及奖励总额(即本办法确定的总额)不变。如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调整,造成补偿总额变化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新文件调整,奖励标准按实际增减。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搬家补助费、过渡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靖州县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

  2.靖州县征地补偿标准

  3.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

  4.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

  5.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

  6.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7.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8.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装修(饰)补偿标准

  9.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0.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坟墓及附属设施补偿(奖励)标准

  11.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土地奖励标准

  12.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房屋征收奖励标准